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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转型与突破(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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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李敏 发布时间:2015-05-29 点击数:1622次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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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一线话题就担保业的转型与破局采访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主任以及温州大学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杨福明教授。
记者:据了解,为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融资担保协会与中国银行业协会正酝酿建立“银担合作联席会议机制”,这方面的情况现在如何?
卜祥瑞:银担合作由来已久。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这次会议也成为推动新时期新常态经济金融形势下银担合作的新起点。为贯彻此次会议精神,有序推进银担合作,在银监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融资担保协会多次召开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座谈会,商洽进一步开展银担合作工作,双方开展银担合作的有关重要事项已经得到主管机构的肯定和支持,包括建立银担合作联席会议机制。经过两家协会领导商议,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融资担保协会将在适当时机联合召开推进银行业合作工作会议,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来后,相关机构将牵头组织制定银担合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促进银担合作机制运行常态化。
记者:银担合作能够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又有哪些问题并不是简单的银担合作就能解决的?
卜祥瑞:银担合作首要解决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现在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但是银行业与担保业不仅自身数据收集、挖掘、应用没有形成体系,两个行业数据共享始终是双方共同的期盼。我本人曾在多个场合提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总额管理的概念,其出发点就是解决银担合作中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是否充足问题。过去很多银行强调担保倍数,光有担保倍数解决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业务风险问题。若能够确定担保总额的概念,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担保权人身份在银行业建立的特定系统进行登记,供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银担合作过程中进行查询,这样既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担保机构超能力担保问题,也能有利于促进担保业机构自律。当然建立这样的信息平台更需要两家协会密切合作。
银担合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便建立了银担合作信息平台,并不能解决银担合作中的非结构信息问题。比如在责任分担机制认识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还需要探讨深入合作领域,比如联合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评价办法,建立健全银担合作中的失信人制度,配合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银担合作指引,尝试建立融资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测试体系等。
记者:除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的情况怎么样?
卜祥瑞:担保机构的社会功能十分丰富,担保机构不仅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也可以与再担保、创业投资、信托、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实业开发、社会中介等系列机构开展合作。担保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种普遍的业务行为,其合作主体没有任何限制,比如可以与保险业机构合作,探讨担保责任险等问题,也可以与交易所开展担保资产联合处置工作。李克强总理在有关担保业相关文件曾经批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担保业想要稳健发展,无论是政策性还是民营担保机构,配合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中小企业融资仍然是当前合作的一个主要方向。
中国金融杂志
201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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